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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成就劳制度 施行日
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
目前正处于 施行日前申请 受理期间(改正法附则第5条)
① 申请地址·邮寄地址·咨询方式
施行日前申请(改正法附则第5条)/法第23条·第24条
🔔 目前受理的申请为「施行日前申请」
这是在育成就劳制度施行日之前提交的准备性申请,申请地址·咨询方式与正式许可申请有所不同。请向施行日前申请专用窗口提交申请·进行咨询。
施行日前申请流程图
① 准备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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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缴纳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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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将申请材料及可确认手续费
缴纳情况的材料邮寄至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本部审查课分室
缴纳情况的材料邮寄至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本部审查课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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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机构进行调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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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主务大臣颁发监理支援机关许可证
⚠️ 施行日前申请仅接受邮寄方式
不接受窗口当面提交。请务必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 邮寄地址(申请材料提交地址)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 本部审查课分室
〒108-0022 东京都港区海岸三丁目2番12号 安田芝浦第2大楼5层
※ 请邮寄申请书(省令样式第15号)正本1份及附件材料(无需提交副本)。
※ 请在申请书上粘贴收入印花(申请手续费),并随附可确认调查手续费缴纳情况的材料。
※ 请邮寄申请书(省令样式第15号)正本1份及附件材料(无需提交副本)。
※ 请在申请书上粘贴收入印花(申请手续费),并随附可确认调查手续费缴纳情况的材料。
📞 咨询方式
| 类别 | 窗口·联系方式 |
|---|---|
| 施行日前申请 综合咨询 |
监理支援机关施行日前申请呼叫中心 ☎ 0570-011-300 ※ 受理时间请参见机构(OTIT)官方网站。 |
| 调查手续费缴纳 |
向机构(OTIT)索取调查手续费缴款单,汇款至指定账户 ※ 缴款单索取方式请参见机构(OTIT)官方网站。 |
| 申请手续费·登录注册税 |
在申请书上粘贴收入印花进行缴纳 ※ 登录注册税(15,000日元)同样以收入印花方式缴纳。 |
| 机构(OTIT)官方网站 |
🌐 www.otit.go.jp 申请材料一览表·宣传册·申请书样式·许可证样式等均可从OTIT官方网站下载。 |
⚠️ 提交对象为机构(OTIT)审查课分室,并非直接向主务大臣(法务省·厚生劳动省)提交
依据法第24条,主务大臣委托机构(OTIT)进行事实关系调查。许可权限归属主务大臣,但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须全部邮寄至机构(OTIT)审查课分室。
② 许可申请手续费
法第23条第7项·规则第41条·登录注册税法别表第1第63号
手续费种类及金额
① 申请手续费(缴至国家)
缴纳方式:在申请书上粘贴收入印花
基本金额(1处事业所)10,600日元
第2处事业所起(每处加算)+4,400日元
② 调查手续费(缴至机构OTIT)
缴纳方式:向机构指定金融机构账户汇款
基本金额(1处事业所)81,000日元
第2处事业所起(每处加算)+57,600日元
③ 登录注册税
缴纳方式:收入印花(每件许可)
金额15,000日元
依据登录注册税法别表第1第63号
按事业所数量计算的手续费示例
| 事业所数量 | 申请手续费(国家) | 调查手续费(OTIT) | 登录注册税 | 合计 |
|---|---|---|---|---|
| 1处事业所 | 10,600日元 | 81,000日元 | 15,000日元 | 106,600日元 |
| 2处事业所 | 15,000日元 | 138,600日元 | 15,000日元 | 168,600日元 |
| 3处事业所 | 19,400日元 | 196,200日元 | 15,000日元 | 230,600日元 |
※ 申请手续费=10,600日元+4,400日元×(事业所数量-1),调查手续费=81,000日元+57,600日元×(事业所数量-1)
⚠️ 已缴纳的手续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规则第91条第3项)
即使撤回申请或申请被驳回,手续费亦不予退还,请注意。调查手续费的具体汇款账户请向机构(OTIT)官方网站或审查课确认。
③ 申请期间·许可有效期
法第31条·改正法附则第5条
当前申请类别:施行日前申请
🔔 目前受理的申请为「施行日前申请」(改正法附则第5条)
在育成就劳制度施行日之前,可作为准备行为提交监理支援机关许可申请。即使在施行日前获得许可,实际监理支援事业亦须在施行日之后方可开始。
| 类别 | 内容 |
|---|---|
| 施行日前申请(当前) | 育成就劳法施行日前起受理。依据:改正法附则第5条。 申请地址为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 本部审查课分室(仅接受邮寄)。 咨询请联系施行日前申请呼叫中心(0570-011-300)。 |
| 施行日后的申请 | 施行日后可随时提交正式申请。申请地址·咨询方式将在施行后由机构(OTIT)官方网站另行通知。 |
许可有效期
🔹 首次许可(新申请)
综合考量监理支援事业的实施能力及实绩,在3年以上的范围内设定(法第31条)。
※ 无实绩的新申请原则上设定为3年。
※ 无实绩的新申请原则上设定为3年。
🔹 许可续期
须在有效期届满前提交续期申请。续期审查与新申请适用相同的许可基准·不合格事由。
取得许可后的续期申请(参考)
| 事项 | 内容 |
|---|---|
| 实施者数量要件 | 续期时须有2家以上育成就劳实施者接受监理支援。即使暂时不足2家,只要能证明1年内可达到2家以上,即可续期。 |
| 申请材料·申请地址 | 续期申请须提交与新申请相同的材料(省令样式第15号等)至机构(OTIT)。 |
| 手续费 | 续期申请须缴纳与新申请相同金额的申请手续费·调查手续费·登录注册税。 |
| 持续满足许可基准 | 取得许可后须始终满足许可基准。一旦不满足,将面临许可撤销处分。 |
④ 许可申请材料一览
施行日前申请/法第23条第3项·规则第43条
⚠️ 申请材料请务必确认最新版本
申请材料一览表随时更新(5月27日已更新注意事项部分)。申请时请务必从机构(OTIT)官方网站确认最新版申请材料一览表后再下载各样式。
| 材料名称 | 编号·样式 | 备注 |
|---|---|---|
| 监理支援机关许可申请书 | 别记样式第15号 | 参照各项目说明填写后打印提交。 下载:Excel·填写示例视频 |
| 监理支援事业计划书 | 别记样式第16号 | 参照各项目说明填写后打印提交。每处事业所分别制作。 下载:Excel |
| 别记样式第16号附页 | 机构样式 | 下载:PDF文件·填写示例·Excel |
| 申请者概要书 | 参考样式第2-1号 | 下载:Word文件·填写示例 |
| 申请者誓约书 | 参考样式第2-2号 | 下载:Word文件 |
| 申请者役员履历书 | 参考样式第2-3号 | 下载:Word文件·填写示例 |
| 监理支援负责人就任承诺书及誓约书及履历书 | 参考样式第2-4号 | 下载:Word文件·填写示例 |
| 外部审计人就任承诺书及誓约书及概要书 | 参考样式第2-5号 | 下载:Word文件·填写示例 |
| 育成就劳计划制作指导者履历书 | 参考样式第2-6号 | 下载:Word文件·填写示例 |
| 申请撤回书 | 参考样式第2-7号 | 撤回申请时使用。 下载:Word文件 |
| 监理支援机关许可条件变更申出书 | 参考样式第2-8号 | 下载:Word文件 |
| 申请者会员·组合成员等一览表 | 参考样式第2-9号 | 下载:填写示例·Excel |
| 役职员业务体制 | 参考样式第2-10号 | 下载:Excel |
| 监理型育成就劳的职种范围等 | 参考样式第2-11号 | 下载:Word文件 |
| 委任状 | 机构样式 | 下载:PDF文件·Word文件 |
| 施行日前申请用调查手续费缴款申告书 | 机构样式 | 作为确认调查手续费缴纳情况的材料随申请书一并寄出。 下载:PDF文件·Excel |
| 施行日前申请用登录注册税缴纳申告书 | 机构样式 | 作为登录注册税(15,000日元)缴纳确认材料随申请书一并寄出。 下载:PDF文件·Excel |
| 监理支援费用表 | 机构样式 | 下载:PDF文件·Word文件 |
| 疏明书 | 机构样式 | 下载:PDF文件·Word文件 |
| 监理支援机关许可申请书记载事项等变更申出书 ※施行日前申请后申请书记载事项等发生变更时提交 |
机构样式 | 育成就劳计划制作指导者发生变更时,亦须提交下列(1)(2)。 (1) 本变更申出书 (2) 提出资料一览及一览所记载资料 下载:PDF文件·Word文件 |
| 关于境外送出机关的追加或删除申出 ※施行日前申请后发生变更时提交 |
机构样式 | 下载:PDF文件·Excel |
| 进行监理支援机关许可申请书记载事项等变更申出时的提出资料一览 ※施行日前申请后发生变更时提交 |
机构样式 | 下载:PDF文件·Excel |
📌 关于提交材料的语言
以外语制作的材料须附日语译文(规则第94条第1项)。各材料请从 机构(OTIT)官方网站 下载确认。
⑤ 许可基准(5项要件)
法第25条·规则第44条~第47条
| 号 | 基准 | 主要内容 |
|---|---|---|
| 第1号 | 法人形态 | 须为日本国内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原则上须为商工会议所·商工会·中小企业团体·职业培训法人·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其他法人形态须具备「特别理由」并设置「适当的审计机关」。 |
| 第2号 | 业务执行能力 | ①接受监理支援的育成就劳实施者须有2家以上(含预期) ②常勤役职员人数:实施者数÷8 且 外国人数÷40 且 最少2人以上 ③须完善母语咨询体系·含夜间节假日在内的紧急联络及保护体系 ④不得仅以转籍者为对象 |
| 第3号 | 财产基础 | 最近事业年度末时点不得处于债务超过状态。如处于债务超过,须以月度试算表等证明已消除。 |
| 第4号 | 个人信息保护 | 须制定个人信息适正管理规程,采取防止信息泄露·非法访问等措施。 |
| 第5号 | 外部审计 | 须选任与育成就劳实施者无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等)担任外部审计人。每处事业所须以每3个月1次以上的频率实施审计,每年至少1次随同参加对育成就劳实施者的监查。 |
| 第7号 | 综合执行能力 | 须确保依照育成就劳法令进行适正的事业运营。须具备中立性运营体制(送出机关役员与监理支援机关役员不得为同一人)。事业所须满足独立性·面积20㎡以上·隐私保护构造等要求。 |
常勤役职员所需人数速查表
| 监理对象育成就劳实施者数量 | 最少所需人数 |
|---|---|
| 1~15家 | 2人 |
| 16~23家 | 3人 |
| 24~31家 | 4人 |
| 32~39家 | 5人 |
| 监理对象育成就劳外国人数量 | 最少所需人数 |
|---|---|
| 1~79人 | 2人 |
| 80~119人 | 3人 |
| 120~159人 | 4人 |
| 160~199人 | 5人 |
※ 须同时满足实施者数量与外国人数量两项计算结果的要求。
⑥ 许可不合格事由
法第26条(符合时不予许可)
⚠️ 符合不合格事由者不得获得许可
不仅是申请时,取得许可后若符合不合格事由,亦将面临许可撤销处分。
因刑事处罚产生的不合格事由
①
因违反出入境·劳动关系法律被处以罚款刑,且自执行完毕或无需执行之日起未经过5年者(或存在此类役员者)
②
因违反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相关法令被处以罚款刑,且自执行完毕或无需执行之日起未经过5年者(或存在此类役员者)
③
役员中存在被处以拘禁刑以上刑罚者(自执行完毕或无需执行之日起未经过5年)
④
役员中存在因违反暴力团相关法·刑法等被处以罚款刑者
因行政处分·不正当行为产生的不合格事由
①
监理支援机关许可被撤销之日起未经过5年者(含撤销时担任役员者)
②
实施与出入境或劳动相关法令有关的不正当或严重不当行为之日起未经过5年者(或存在此类役员者)
③
依技能实习法被撤销监理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未经过5年者亦属此类
因役员适格性·排除暴力团产生的不合格事由
①
役员中存在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育成就劳相关责任者
②
役员中存在被宣告破产程序开始且尚未复权者
③
役员中存在暴力团成员等(暴力团成员或离团未满5年者)
④
暴力团成员等支配其事业活动者,或有令其从事业务之虞者
📌 关于「役员」的范围
不仅限于形式上的役员,即便以「顾问」「咨询」等其他名义,只要被认定对法人具有与役员同等或以上支配力的人员,均在适用范围之内。
⑦ 认定的法人形态
规则第44条
原则认定的法人形态
- 商工会议所须满足接受监理支援的育成就劳实施者为该会议所会员
- 商工会同上
- 中小企业团体须满足对象育成就劳实施者为组合成员或会员
- 职业培训法人
- 农业协同组合须满足对象育成就劳实施者为组合成员且从事农业
- 渔业协同组合须满足对象育成就劳实施者为组合成员且从事渔业
- 公益社团法人
- 公益财团法人
其他法人形态(特例)
须同时满足以下2项条件(规则第44条第1项第9号)
- 须具有开展监理支援事业的特别理由
→ 须有过去3年内①认定NPO等人才培育业务 或 ②技能实习监理团体业务全年持续实施的业绩证明 - 须设置负责重要事项决定及业务审计的适当机关
⑧ 取得许可后的主要运营义务
法第28条~第44条
| 义务种类 | 依据条文 | 主要内容 |
|---|---|---|
| 监理支援费 | 法第28条 | 仅可收取「职业介绍费」「讲习费」「审计指导费」「其他费用」4类的实际费用。禁止转嫁给育成就劳外国人。禁止收受回扣。 |
| 备置许可证 | 法第29条 | 须在各事业所备置许可证,应要求予以出示。 |
| 禁止名义出借 | 法第38条 | 不得以自己名义让他人从事监理支援事业。 |
| 审计·访问指导 | 法第39条·规则第67条 | 须对育成就劳实施者实施每3个月至少1次的定期审计,并在实施后2个月内向机构地方事务所提交审计报告书。 |
| 监理支援负责人 | 法第40条 | 须在各事业所选任常勤的监理支援负责人(须完成讲习)。 |
| 账簿文件 | 法第41条 | 须在事业所备置监理支援相关账簿文件。 |
| 事业报告 | 法第42条 | 每年须按各事业所制作事业报告书,提交至机构本部事务所审查课。 |
| 个人信息管理 | 法第43条 | 须依据个人信息适正管理规程,实施适当的信息管理措施。 |
| 保守秘密 | 法第44条 | 役职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泄露或盗用业务中获悉的秘密。 |
| 变更申报 | 法第32条 | 申请书记载事项(役员·事业所·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须迅速申报。 |
| 事业休·废止申报 | 法第33条·第34条 | 认定育成就劳实施困难或准备休·废止时,须向机构申报。若育成就劳外国人希望继续,须协助确保转籍处等支援。 |
⚠️ 改善命令·许可撤销
如发生违法等情况,主务大臣可发出改善命令(法第36条)或撤销许可(法第37条)。许可撤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外部审计(运营后)
外部审计人须以每3个月至少1次的频率对各事业所的业务执行状况进行确认,每年至少1次随同参加对育成就劳实施者的监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