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成就劳制度 解说
成为监理支援机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从7个角度全面解说许可要件
在育成就劳制度中,若要作为监理支援机关开展活动,必须获得主务大臣的许可。 本文依据第25条、第26条及相关省令,从实务角度对许可基准进行了通俗易懂的梳理。
许可基准总览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6项要件,且不存在缺格事由,方可获得许可。 获许可后仍须持续符合基准,违反者将面临许可撤销的风险。
- ①法人形态 ― 须为非营利法人
- ②业务执行能力 ― 接收企业数・职员数・咨询体制
- ③财产基础 ― 不存在债务超过
- ④个人信息保护 ― 建立适正管理规程
- ⑤外部审查 ― 设置独立的外部审查人
- ⑥适正执行能力 ― 中立性・事务所・运营规程
- ✗缺格事由 ― 不存在刑罚・处分记录・暴力团等
①
关于法人形态的要件
法第25条第1项第1号 / 规则第44条
监理支援机关必须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股份公司等营利法人不得申请。
| 法人种类 | 可否 | 主要条件 |
|---|---|---|
| 商工会议所 | ○ 可 | 接收企业须为该商工会议所的会员 |
| 商工会 | ○ 可 | 接收企业须为该商工会的会员 |
| 中小企业团体 | ○ 可 | 接收企业须为组合员・会员 |
| 职业训练法人 | ○ 可 | 无特别条件 |
| 农业协同组合 | ○ 可 | 接收企业须为从事农业的组合员 |
| 渔业协同组合 | ○ 可 | 接收企业须为从事渔业的组合员 |
| 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 | ○ 可 | 无特别条件(须附上事业报告书・事业计划书) |
| 一般社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及其他法人 | △ 有条件 | 须证明特别理由及3年内的业务实绩 |
| 股份公司等营利法人 | ✗ 不可 | 营利法人不得申请 |
一般社团法人等申请时的附加要件
须同时证明「存在开展监理支援事业的特别理由」及「设有进行重要事项决定及业务审查的适当机构」两点。 关于「特别理由」,需证明在过去3年内以①认定NPO法人或②技能实习监理团体的身份,全年持续开展人才培育支援业务的实绩。
须同时证明「存在开展监理支援事业的特别理由」及「设有进行重要事项决定及业务审查的适当机构」两点。 关于「特别理由」,需证明在过去3年内以①认定NPO法人或②技能实习监理团体的身份,全年持续开展人才培育支援业务的实绩。
②
关于业务执行能力的要件
法第25条第1项第2号 / 规则第45条
(1)接收企业数量
- 接受监理支援的育成就劳实施者须为2家以上(确保独立性・中立性)
- 新规申请时,「预计达到2家以上」即可,但须在许可后1年内实际完成接收
- 商工会议所・协同组合等,预定接收企业须为会员・组合员
(2)专职人员数量
须同时满足以下①②③三项条件。
① 绝对最低人数
2人以上
② 以接收企业数为基准
企业数÷8以上
③ 以外国人数为基准
外国人数÷40以上
📊 所需人数速查表
| 接收企业数 | 育成就劳外国人数 | 最低所需人数 |
|---|---|---|
| 1~15家 | 1~79人 | 2人 |
| 16~23家 | 80~119人 | 3人 |
| 24~31家 | 120~159人 | 4人 |
※取②③中计算结果较大者作为所需人数(最低2人)。可兼任总务・财务。但仅从事总务・财务者不计入。
申请时必须已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事业开始后增员」的计划不被认可。
(3)咨询应对体制・紧急保护体制
- 须确保能以育成就劳外国人的母语提供咨询的翻译人员(非专职・外包均可)
- 须建立包括夜间・节假日的紧急联络体制(电话・邮件・SNS等)
- 事务所与育成就劳实施场所之间须在可当日往返的距离内
- 须制作咨询应对记录书并在事务所留存
对于离岛等难以当日往返的情况,若事先指定多处临时避难场所(住宿设施等)并整备紧急预案手册,可作为例外情形处理。
③
关于财产基础的要件
法第25条第1项第3号 / 规则第46条
- 截至最近事业年度末,不存在债务超过的状态
- 即使存在债务超过,若申请时已消除,可提交月次试算表等进行申请
- 法人刚成立无决算书类时,可提交法人成立时的资产负债表或收支履历
获许可后若陷入债务超过,将成为改善命令・许可撤销的对象,须特别注意财务状况管理。
④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件
法第25条第1项第4号
因需处理育成就劳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劳动条件等高度保护需求的信息,须建立以下体制。
- 须按各事务所制定并留存个人信息适正管理规程
- 须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职员范围,并实施防止目的外使用・信息泄露的教育培训
- 须采取防止信息泄露・灭失・毁损的技术措施
- 须对不再需要的个人信息进行妥善销毁・删除
- 须建立投诉处理体制,并向育成就劳外国人进行告知
个人信息适正管理规程可与业务运营规程合并制定。
⑤
关于外部审查的要件
法第25条第1项第5号 / 规则第47条
为从外部保障监理支援机关的中立性,法律规定必须设置外部审查人。
外部审查人的3项要件
- 资格要件: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法人亦可),或具有育成就劳高度知识的人员(大学教授等)
- 讲习要件:过去3年内修完主务大臣告示的外部审查人讲习(技能实习制度的监理责任者等讲习修了者暂时亦可)
- 独立性要件:与接收企业・监理支援机关・送出机关不存在密切关系
不得担任外部审查人的主要情形
①接收企业及其职员(含过去5年内) ②监理支援机关的职员(含过去5年内) ③送出机关的职员(含过去5年内) ④其他监理支援机关的职员 ⑤与接收企业签有顾问合同的律师等
①接收企业及其职员(含过去5年内) ②监理支援机关的职员(含过去5年内) ③送出机关的职员(含过去5年内) ④其他监理支援机关的职员 ⑤与接收企业签有顾问合同的律师等
外部审查的实施频率
| 审查种类 | 频率 | 内容 |
|---|---|---|
| 定期确认 | 每3个月1次以上 | 听取责任役员・监理支援责任者的报告,在事务所确认设备及查阅账簿文件 |
| 陪同审查 | 每年1次以上 | 陪同监理支援机关对育成就劳实施者进行审查,确认实施情况 |
外部审查人的姓名・所在地等将在OTIT官网公示,外部审查人须同意公示。
⑥
关于适正执行能力的要件
法第25条第1项第7号
(1)确保中立性
- 送出机关的役员与监理支援机关的役员不得为同一人
- 须按各事务所选任专职的监理支援责任者(须为监理支援责任者讲习修了者)
- 与育成就劳实施者存在密切关系的职员,不得参与个人信息管理・入国后讲习以外的业务
(2)事务所的要件
| 项目 | 要件 |
|---|---|
| 所在地 | 不得位于风俗营业等密集等不适宜的场所 |
| 名称 | 不得使用可能令人误认为公共机构或其他监理支援机关的名称 |
| 独立性 | 不得与其他经营者混用,须为独立空间。须确保保护隐私的咨询空间 |
| 便宜供与禁止 | 不得设置于接收企业所有・转借的土地・建筑内。不得将接收企业设为连带保证人 |
| 面积 | 大约20㎡以上(实际可有效使用的面积) |
(3)其他注意事项
- 须按各事务所制定业务运营规程并予以遵守
- 仅以转籍者为对象的申请不被允许(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全程3年监理支援能力)
- 须明示监理支援费的种类・金额后收取(禁止收取送出机关的回扣等)
✗
缺格事由(符合则不予许可)
法第26条
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不得获得许可。获许可后符合的,同样面临撤销许可的风险。
刑罚
因违反出入国・劳动相关法令而受到罚款刑处罚,且自刑罚执行完毕起未满5年者(或法人中存在符合该情形的役员)
因违反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各法中用人单位义务而受到罚款刑同等处理。役员中有受拘禁刑以上处罚者亦为对象。
处分记录
监理支援机关(或技能实习监理团体)的许可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者
收到处分通知后提出废止申报者(有正当理由除外)同等处理。包含当时的役员。
不正行为
就出入国・劳动法令实施了不正或显著不当行为,自该行为之日起未满5年者
非法就劳助长行为・伪造变造文书使用・违反劳动基准法被移送检察机关・有罪确定等情形均属此类。
役员适格性
役员中存在因精神功能障碍无法履行育成就劳职责者,或受破产手续开始决定尚未复权者
役员中存在法定代理人符合缺格事由的未成年人的情形亦包含在内。
暴力团
役员中存在暴力团成员等,或存在让暴力团成员等从事业务・作为辅助人员使用之虞
暴力团成员等支配其事业活动者亦包含在内。
「役员」的范围不仅限于形式上的役员,无论名称为顾问・相谈役等,凡被认定为实质上具有同等以上支配力者均包含在内。
▶
许可申请的流程
申请受理处:OTIT(外国人育成就劳机构)总部事务所 审查课
1
准备申请书及附件
除许可申请书(省令样式第15号)・事业计划书(省令样式第16号)外,还需准备法人形态・财产・人员・外部审查人等相关证明文件。
2
缴纳手续费
向国家缴纳10,600日元(收入印花)+向机构缴纳81,000日元(银行转账)+登录免许税15,000日元。事务所2处以上时另有加算。
3
向OTIT提交申请书并接受审查
向机构(OTIT)总部事务所审查课提交申请书。机构将对事实关系进行调查(法第24条)。
4
听取劳动政策审议会意见
厚生劳动大臣在作出许可前,须事先听取劳动政策审议会的意见(法第23条第6项)。
✓
主务大臣作出许可・颁发许可证
许可有效期为3年以上(根据能力・实绩综合设定)。许可证须在各事务所留存备查。
育成就劳法施行前(预定令和7年)即可提前申请(改正法附则第5条)。建议尽早着手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