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成就劳制度 解说
如何成为育成就劳实施者?
要件・体制整备・雇用外国人
流程完全解说
接收育成就劳外国人无需特别许可。但需满足不存在缺格事由、选任3个职位、取得育成就劳计划认定等一定的要件和手续。 本文依据运用要领(令和8年4月版),对成为实施者的全部步骤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说。
成为育成就劳实施者的全部步骤
育成就劳实施者为申报制而非许可制。但为获得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须满足以下全部要件。
- STEP 1不存在缺格事由(法第10条)
- STEP 2选任3个职位(育成就劳责任者・指导员・生活相谈员)
- STEP 3其他体制整备(健康管理・讲习设施・劳灾保险等)
- STEP 4确认接收人数上限
- STEP 5申请育成就劳计划认定・开始雇用外国人
📌
什么是育成就劳实施者
法第2条第7号~第9号
育成就劳实施者是指依据认定育成就劳计划让育成就劳外国人从事育成就劳的个人或法人。不限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行业不受限制(仅限育成就劳产业分野)。
| 类别 | 内容 | 监理支援机关 |
|---|---|---|
| 单独型育成就劳 | 从实施者境外事务所接收职员并让其从事育成就劳的形态 | 不需要(但须自行建立审查体制) |
| 监理型育成就劳 | 在监理支援机关的监理支援下让外国人从事育成就劳的形态(常见形态) | 需要 |
无需许可。成为育成就劳实施者无需取得主务大臣的许可。但接收外国人时,须针对每位外国人取得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OTIT)。
S1
不存在缺格事由
法第10条 ※认定申请将被驳回
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不得获得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役员中存在符合情形者的法人同样不可。
刑罚记录
因违反出入国・劳动相关法令受到罚款刑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起未满5年者(含违反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各法用人单位义务的罚款刑)
处分记录
育成就劳计划认定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者(含收到处分通知后为规避撤销而自主废止者)
不正行为
就出入国・劳动法令实施了不正或显著不当行为,自该行为之日起未满5年者
役员适格性
役员中存在因精神功能障碍无法履行职责者,或受破产手续开始决定尚未复权者
役员中存在法定代理人符合缺格事由的未成年人的情形亦包含在内
暴力团
役员中存在暴力团成员等,或事业活动被暴力团成员等支配的情形
侵犯人权
实施者或其役职员在过去5年内实施过侵犯育成就劳外国人人权的行为(骚扰・暴行・各类骚扰等)
伪变造文书
实施者或其役职员在过去5年内出于不正目的使用了伪造・变造文书等
双重合同
与育成就劳外国人之间存在与育成就劳计划内容相悖的约定(双重合同)
例:与计划劳动条件不同的工资约定、以计件方式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等
「役员」的范围不仅限于形式上的取缔役等,无论名称为相谈役・顾问等,凡被认定为实质上具有同等以上支配力者均包含在内。
S2
选任3个职位(按各事务所)
法第9条第1项第6号 / 规则第15条・第16条
须在从事育成就劳的每个事务所分别选任以下3名人员。在满足各职位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兼任。
育成就劳责任者
专职役员或职员必须
过去3年内完成责任者讲习必须
具有监督指导员・相谈员等职员的立场必须
无缺格事由・未成年人不可必须
无需所属该事务所(全法人1名即可)
育成就劳指导员
所属该事务所的专职役职员必须
从事业务5年以上技能经验必须
过去3年内完成指导员讲习必须
无缺格事由・未成年人不可必须
建议持有技能检定2级相当以上资格推荐
生活相谈员
所属该事务所的专职役职员必须
过去3年内完成相谈员讲习必须
无缺格事由・未成年人不可必须
能够应对外国人生活方面咨询・提供建议者
3个职位要件对比
过渡措施:暂时,技能实习制度中的养成讲习(监理责任者等讲习・技能实习指导员讲习・生活指导员讲习)修了者,视同育成就劳各讲习的修了者。
S3
其他体制整备
规则第15条各号
| 项目 | 内容 |
|---|---|
| 健康・生活状况的把握 | 通过定期健康检查・定期面谈等措施,把握外国人的健康状况及生活状况 |
| 确保入国后讲习设施 | 须确保配备桌椅的适宜学习的设施。可租借或在线实施。单独型由实施者确保,监理型由监理支援机关确保 |
| 加入劳灾保险 | 须办理与育成就劳实施者事业相关的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的保险关系成立申报。农业等暂定任意适用事业可加入民间任意保险代替 |
| 承担归国旅费 | 外国人在育成就劳结束后归国时,须全额承担旅费。不得让育成就劳外国人自行承担 |
| 禁止保证金・违约金 | 不得与外国人等签订收取保证金的合同・约定合同不履行违约金的合同 |
| 确认无人权侵害行为 | 须定期确认未发生暴行・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
| 防止失踪者 | 过去1年内,未因实施者的可归责事由导致育成就劳外国人失踪 |
| 应对非自愿离职者 | 因实施者原因中途终止育成就劳计划时,在同一业务区分的接收可能受到限制 |
| 加入分野别协议会 | 须已加入从事业务所属产业分野的分野别协议会(或采取替代措施) |
| 遵守社会保险・税务 | 须遵守劳动・社会保险・税务相关法令。特别是须加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雇用保险 |
S4
可接收的人数上限
规则第19条 ※以法人整体的专职职员总数计算
育成就劳外国人的接收人数存在上限。专职职员数以法人整体的人数(不含境外事务所职员・育成就劳外国人)为基准进行计算。
单独型育成就劳的人数上限
单独型 基本・优良人数上限
普通实施者(需专职职员20人以上)
专职职员总数 × 3/20
普通实施者(专职职员不足20人)
不可接收(0人)
优良实施者(需专职职员10人以上)
专职职员总数 × 3/10
优良实施者(专职职员不足10人)
不可接收(0人)
监理型育成就劳的人数上限(基本)
| 专职职员总数 | 可接收人数(基本) | 优良实施者时 |
|---|---|---|
| 301人以上 | 专职职员总数 × 3/20 | 专职职员总数 × 3/10 |
| 201~300人 | 45人 | 90人 |
| 101~200人 | 30人 | 60人 |
| 51~100人 | 18人 | 36人 |
| 41~50人 | 15人 | 30人 |
| 31~40人 | 12人 | 24人 |
| 3~30人 | 9人 | 18人 |
| 2人 | 6人 | 7人 |
| 1人 | 3人 | 4人 |
正在接收技能实习生的情况下,1号・2号技能实习生的人数计入育成就劳的人数上限(3号技能实习生除外)。专职职员数不含育成就劳外国人・技能实习生。
获认定为优良实施者须在技能・日语能力的修得实绩、外国人待遇、法令遵守状况、失踪者发生状况、保护・支援体制、与地域共生取组等6个方面接受综合评价。
S5
雇用外国人的流程
监理型育成就劳(常见形态)的情况
1
选定监理支援机关・签订监理支援合同
选定已取得许可的监理支援机关,签订监理支援合同。所选监理支援机关须能够对接收的产业分野・业务区分提供监理支援。
2
加入分野别协议会
加入与接收产业分野对应的分野别协议会。不同业种的主管省厅及加入手续有所不同。
3
选定候选人・签订雇用合同并直接说明
通过送出机关选定候选人并签订雇用合同。须以对面或在线实时方式直接说明业务内容・劳动条件・转籍限制期间等(不可使用录播视频或仅通过电话说明)。
4
制定育成就劳计划(在监理支援机关指导下)
针对每位外国人制定育成就劳计划(省令样式第1号)。记载技能目标・日语目标・业务内容・入国后讲习・待遇等。提交正本1份・副本1份。
5
向OTIT申请育成就劳计划认定
向机构(OTIT)地方事务所・支所认定课提交申请书及全套附件。手续费为每件6,100日元(向机构账户汇款)。施行前(令和9年4月前)亦可提前申请(目标为育成就劳预定开始日的7~5个月前)。
6
领取认定通知书
确认符合认定基准后,将颁发认定通知书。认定后如需变更内容,须办理变更认定或轻微变更申报手续。
7
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附上认定通知书副本,申请外国人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发行后寄送给外国人,由其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8
来日・实施入国后讲习
外国人来日后,在开始业务前实施入国后讲习(监理型须在开始业务前完成全部4科目)。总时间数根据日语能力为220~3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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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育成就劳・向OTIT提交实施申报
育成就劳开始后,须及时向机构地方事务所・支所认定课提交育成就劳实施申报(法第17条)。每年4月1日~5月31日还须提交实施状况报告。
育成就劳开始后的主要义务:
每年1次实施状况报告(4月~5月)、育成就劳开始1年内安排中间考试(基础级技能检定・A1相当日语试验)、3年内提供100小时以上A2相当日语讲习机会、制作并保存账簿文件。
📋
育成就劳实施者的主要申报・报告一览
法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 申报・报告种类 | 提交地点 | 期限・频率 |
|---|---|---|
| 育成就劳实施申报 | 机构 地方事务所・支所 认定课 | 育成就劳开始后及时 |
| 实施状况报告 | 机构 地方事务所・支所 认定课 | 每年4月1日~5月31日 |
| 育成就劳计划变更认定申请 | 机构 地方事务所・支所 认定课 | 变更前申请 |
| 轻微变更申报 | 机构 地方事务所・支所 认定课 | 变更事由发生后1个月以内 |
| 育成就劳实施困难时申报 | 机构 地方事务所・支所 认定课 | 事由发生后及时 |
| 变更希望申出受理申报 | 机构 地方事务所・支所 援助担当窗口 | 受理申出后及时 |
| 账簿文件的备置 | 保存于事务所 | 育成就劳结束等起3年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