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成就劳制度 解说
如何获得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
从申请到认定基准
完全解说
开始育成就劳,必须针对每位外国人制定「育成就劳计划」并获得机构(OTIT)的认定。 本文依据法第8条、第9条及相关省令,对认定的手续与基准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说。
育成就劳计划认定 总览
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须针对每位育成就劳外国人分别办理。须满足以下全部要件方可获得认定。 获认定后,仍须持续符合法令基准,切实开展育成就劳。
- ①从事的业务属于育成就劳产业分野
- ②育成就劳目标(技能检定・日语能力)设置适当
- ③育成就劳内容(业务・从事时间・环境)符合基准
- ④育成就劳外国人满足要件(年龄・健康・品行等)
- ⑤育成就劳实施者的体制・设备完善
- ⑥育成就劳外国人的待遇适当
- ⑦入国后讲习计划适当
- ⑧技能・日语能力评价计划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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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
法第8条第1项・第12条
拟让外国人从事育成就劳的个人或法人,必须针对每位育成就劳外国人制定育成就劳计划,并向机构(OTIT)地方事务所・支所的认定课提出申请,获得认定。
监理型育成就劳的情况下,须在监理支援机关的指导下制定育成就劳计划。
申请流程
1
制定育成就劳计划
针对每位育成就劳外国人制定计划(监理型须在监理支援机关指导下制定)。提交正本1份・副本1份。
2
缴纳手续费
每份育成就劳计划须向机构账户汇款6,100日元。多法人共同实施时,由其中一家法人缴纳。
3
向机构(OTIT)地方事务所・支所提交申请
将认定申请书(省令样式第1号)连同附件提交至认定课。附件仅须附在正本上,副本无需附件。
✓
领取认定通知书・开始育成就劳
确认符合认定基准后,将颁发认定通知书(省令样式第4号)。施行日(令和9年4月1日)前也可提前申请(原则上在育成就劳预定开始日的7~5个月前提出申请)。
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是事实行为而非行政处分,认定本身不产生法律效果,但获认定后将产生按照认定计划开展育成就劳的义务。
①
业务须属于育成就劳产业分野
法第9条第1项第1号
通过育成就劳制度接收外国人,仅限于我国人才紧缺领域中,适合通过3年就劳使外国人修得「特定技能1号」水准技能的分野(育成就劳产业分野)。
育成就劳产业分野依据法第7条之2第1项,由主务大臣制定的分野别运用方针加以规定。申请前请务必确认是否属于对象分野。
不得从事育成就劳产业分野以外的业务。即便属于对应分野,也须是业务区分所属的技能。请务必参照分野别运用方针。
②
关于育成就劳目标的要件
法第9条第1项第2号 / 规则第13条第1项
育成就劳计划中须明确规定育成就劳结束时应达到的技能与日语能力目标。
技能目标(以下三项之一)
- 通过与修得技能相对应的3级技能检定
- 通过与修得技能3级技能检定相当的育成就劳评价试验(专门级)
- 通过特定技能1号评价试验(仅限分野别运用方针有所规定时)
日语能力目标
- 通过试验等方式证明具备在日本生活所需的日语能力及业务所需的日语能力(原则:日本语教育参照框架A2相当水准)
技能试验须参加实技考试并合格(学科考试为选考)。目标试验请务必参照分野别运用方针确认。部分分野要求的日语能力水准可能高于A2相当。
育成就劳开始1年内的中间评价
作为达成「育成就劳目标」的中间评价,实施者有义务在育成就劳开始1年以内安排以下考试:
| 区分 | 1年内须参加的考试 | 3年结束前须参加的考试(目标) |
|---|---|---|
| 技能 | 基础级技能检定(或相当的育成就劳评价试验 初级) | 3级技能检定(或相当的育成就劳评价试验 专门级) |
| 日语 | A1相当水准的日语能力试验 | A2相当水准的日语能力试验 |
考试费用(报名费・交通费・材料费等)须全部由育成就劳实施者或监理支援机关承担。考试当日属于劳动时间,不得按缺勤处理或要求使用年假参加考试。
③
关于育成就劳内容的要件
法第9条第1项第2号 / 规则第13条第2项
业务内容的要件
| 要件 | 内容 |
|---|---|
| 符合业务区分 | 从事业务所需技能须属于分野别运用方针规定的业务区分 |
| 禁止单纯重复作业 | 不得是仅通过同一作业的反复即可修得的技能(无法期待水平提升的单纯作业不可) |
| 适当的就劳环境 | 从业务性质及就劳环境来看,不存在不适合外国人从事育成就劳的情形 |
| 须为通常业务 | 须是育成就劳事务所通常开展的业务,并使用事务所备有的素材・材料等 |
业务时间的要件(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3以上
必须业务的从事时间
1/10以上
安全卫生业务的从事时间
同等
与通常劳动者相同的所定劳动时间
必须业务是指:依据技能检定等考试范围,为修得该技能而必须从事的业务。具体指分野别运用方针规定的每个业务区分内「主要技能」修得所不可或缺的业务。
育成就劳的期间
- 原则上为3年以内(比3年短6个月以上的计划可能无法获得认定)
- 有季节性因素的分野,可采用每年回国6个月以内的形式(计划总期限最长为5年6个月)
不被认定为育成就劳的业务示例
・外食分野中的斟酒・接待行为,在夜总会等风俗营业场所就劳
・住宿分野中在情侣旅馆就劳
・建设分野中从事核污染区域的清除作业
・外食分野中的斟酒・接待行为,在夜总会等风俗营业场所就劳
・住宿分野中在情侣旅馆就劳
・建设分野中从事核污染区域的清除作业
④
关于育成就劳外国人的要件
规则第13条第2项第3号
| 要件 | 内容・注意事项 |
|---|---|
| 年龄 | 育成就劳开始时满18岁以上(学历不作要求) |
| 健康状态 | 健康状态良好。须提交认定申请日起过去3个月以内(在留中的人员为过去1年以内)的医师诊断书 |
| 品行 | 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包括日本国内及国外) |
| 护照 | 须持有非「不配合执行驱逐出境令」国家・地区(目前为:伊朗)的护照 |
| 有特定技能在留经历者 | 曾以特定技能外国人身份在留的,若在同一业务区分有就劳经历,原则上不可;已累计以特定技能1号在留5年的亦不可 |
单独型的附加要件
- 须为在申请者境外事务所连续从事业务1年以上的专职职员
- 须为从该事务所调转或派遣的人员
监理型的附加要件(满足以下之一)
- 获得所属国家・地区公共机关推荐
- 属于与申请者存在交易密切关系的外国机构境外事务所的职员,且在该事务所连续从事业务1年以上
⑤
育成就劳实施者的体制・禁止事项
规则第13条第2项第6号
禁止的合同・行为
- 不得与育成就劳外国人等或其家属签订收取保证金的合同
- 不得签订约定育成就劳合同不履行违约金的合同(实施者・监理支援机关・送出机关・准备机关之间均禁止)
- 须定期确认未发生暴行・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 送出机关等向育成就劳外国人收取的费用最高不超过月薪的2个月,且须向外国人充分说明并取得同意
签订雇用合同时的直接说明义务
签订雇用合同时,须以对面或在线实时方式直接说明以下事项(不可使用录播视频或仅通过电话说明):
- 业务内容・劳动条件等雇用合同内容
- 入国后讲习期间的待遇
- 本人意向转籍的限制期间
- 其他在日滞留期间的待遇
说明时须出示以育成就劳外国人母语并记的雇用合同书・雇用条件书(参考样式第1-2号),工资须详细说明到实际到手金额。
加入分野别协议会
- 须已加入从事业务所属育成就劳产业分野的分野别协议会(或采取分野规定的替代措施)
⑥
关于入国后讲习的要件
规则第13条第2项第7号・第8号
育成就劳外国人在入国后的一定期间内,须在开始从事业务前接受座学方式的入国后讲习。监理型育成就劳的情况下,所有科目均须在开始业务前完成。
入国后讲习的4个科目
必修科目(共4科)
①
日语
A1相当考试未合格的情况下,须在认定日语教育机关「就劳课程」接受100小时以上的讲习(必修)
②
在日本生活的一般知识
交通规则・公共设施・垃圾处理・自然灾害应对等日常生活所需知识
③
法律保护科目(须8小时以上)
育成就劳法令・入管法令・劳动关系法令・社会保险・转籍手续等。须由不属于育成就劳实施者・监理支援机关的外部讲师授课(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等)
④
有助于在日顺利修得技能的知识
业务使用机械的构造・安全卫生教育・现场参观(不得进行实际作业)等
讲习总时间
| 外国人的日语能力(A1相当考试) | 入国后讲习总时间 | 已完成入国前讲习的情况 |
|---|---|---|
| 未合格 | 320小时以上 | 已完成160小时以上 → 可缩减为160小时以上 |
| 已合格 | 220小时以上 | 已完成110小时以上 → 可缩减为110小时以上 |
日语能力(A2相当)目标达成措施
- 须在3年育成就劳期间内,为外国人提供在认定日语教育机关「就劳课程」累计接受100小时以上A2相当目标讲习的机会
- 须承担讲习费用并整备受讲环境(讲习时间不必须计入劳动时间)
- 已通过A2相当考试的,无需提供受讲机会
模拟作业实践不被认定为入国后讲习。例如:将人偶当作护理对象进行模拟护理、在仿制生产线进行角色扮演作业、佩戴・摘除头盔・避难演练等均不可。
⑦
关于育成就劳外国人待遇的要件
法第9条第1项第5号以下 / 规则第13条・第15条
报酬・劳动条件
- 报酬金额须同等于或高于日本人从事同等工作时的报酬
- 所定劳动时间须与通常劳动者同等
- 如收取餐费・住宿费等,须提交说明费用明细及合理性的书面资料
适用的劳动相关法律
育成就劳外国人与日本劳动者同样受以下法律保护:
劳动基准法
最低工资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
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
兼职・有期雇用劳动法(同工同酬)
劳动政策综合推进法(防骚扰)
体制整备
- 选任育成就劳责任者(按各事务所)
- 选任育成就劳指导员(负责技能指导)
- 选任生活相谈员(负责生活咨询)
- 确保住宿设施(须提交确认住宿设施适当的书面材料)
📝
计划变更・育成就劳继续困难时的手续
法第11条・第19条・第33条
计划的变更
| 变更种类 | 手续 |
|---|---|
| 重大变更 | 须申请变更认定(向机构地方事务所・支所认定课提出) |
| 轻微变更 | 提交轻微变更申报即可 |
| 转籍的情况 | 须获得新育成就劳计划的认定(法第8条之5第1项) |
育成就劳继续困难时
- 育成就劳难以继续时,须及时向机构地方事务所・支所认定课申报
- 外国人希望继续育成就劳的,实施者或监理支援机关须采取联系协调其他育成就劳实施者・监理支援机关等必要措施(法第51条)
行政处分
- 未按育成就劳计划实施或存在法令违反 → 改善命令(法第15条)
- 违反改善命令・重大法令违反・不正行为等 → 撤销认定(法第16条)
- 每年须提交一次(4月1日~5月31日)上一育成就劳事业年度的实施状况报告(法第21条)
📎
主要附件一览
法第8条第4项 / 规则第8条
| 文件名称 | 对象・备注 |
|---|---|
| 育成就劳计划认定申请书(省令样式第1号) | 正本1份・副本1份 |
| 登记事项证明书 | 法人的情况 |
| 最近2个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 | 法人的情况 |
| 役员的住民票复印件 | 法人的情况 |
| 申请者的誓约书(参考样式第1-8号) | 所有申请 |
| 外国人护照等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 所有申请 |
| 育成就劳责任者・指导员・生活相谈员履历书及就任承诺书・誓约书 | 所有申请 |
| 雇用合同书及雇用条件书(参考样式第1-2号)复印件 | 所有申请 |
| 说明报酬同等于或高于日本人的书面材料 | 所有申请 |
| 说明费用明细及合理性的书面材料 | 收取餐费・住宿费等的情况 |
| 外国人健康诊断个人记录(参考样式第1-3号) | 所有申请(申请日起3个月内的健康检查) |
| 育成就劳外国人名单 | 所有申请 |
| 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送出国公共机关出具) | 单独型,或不经送出机关取次的监理型 |
| 分野别协议会成员证明书 | 所有申请 |
| 与监理支援机关的监理支援合同书复印件 | 监理型育成就劳 |
| 取次送出机关的誓约书・与外国人的合同书复印件 | 监理型育成就劳 |
| 在本国支付费用的申报书(参考样式第1-10号) | 通过送出机关取次的情况 |
| 纳税额证明书・社会保险缴纳状况证明书 | 所有申请 |
外文书类须附上日语翻译文(规则第94条)。需要育成就劳外国人签署的书类须同时以其母语记载。


